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25号原告:何洋,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311号汽车展销中心A坐五层5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洋与被告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4××××.4)纠纷一案,原告何洋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