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永和路恒光耀工业厂区厂房五、厂房六第2、4层,法定代表人徐传授。
委托代理人黄丽明、林联红,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118室,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告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工业区9号厂房1-4楼,法定代表人刘昊。
被告北京锐创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利民西巷2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刘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锐创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