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5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天兴烟酒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南山村69#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H。
经营者:张小宝,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天兴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