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榕树路1号厂房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二栋703A。
法定代表人:吴丽贤,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中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2××××.1)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现实际情况已发生巨大改变,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节约诉讼资源,申请撤回该案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
准许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中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其人民币1050元。
深圳市富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