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409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404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厦门迅瑞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并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被告厦门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迅瑞公司停止侵权;
2.判令厦门迅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事实和理由: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V》的著作权。
2015年,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该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我公司,且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游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6年,我公司发现厦门迅瑞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331c.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我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厦门迅瑞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我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现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厦门迅瑞公司答辩称:1.游戏天堂公司其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证据不足;
2.即使游戏天堂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亦过高,涉案作品在现在的市场上已基本没有市场价值。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游戏作品封面有“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的记载。
游戏天堂公司提供了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的基本内容如下:本公司将所附游戏(附件中包含涉案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
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授权期限:五年(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825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公证人员和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V2014”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331c.com”的备案信息,输入验证码提交进入该页面,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页名称为绿茶软件园,网站首页地址为www.331c.com,审核时间为2016-01-27。
点击页面中中的“网络首页网址”链接,点击“电脑游戏”链接。
在打开页面中的搜索栏中搜索“三国群英传5”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中的“三国群英传5简体中文版”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江苏电信下载”使用迅雷下载,可下载该游戏。
庭审现场对公证内容进行了查看,确认下载后的内容能与涉案游戏对应。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封底封面、授权委托书、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游戏天堂公司提交了载明版权信息的光盘封面封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宇峻奥汀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游戏天堂公司根据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获得授权,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在案的公证书,涉案网站中有涉案游戏,且用户可以在涉案网站对涉案游戏进行下载。
上述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侵害了游戏天堂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迅瑞公司虽主张已经删除相关信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性质、知名度、上市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时间等因素,认为厦门迅瑞公司赔偿游戏天堂公司一万八千元足以弥补其损失,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的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三国群英传V》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已交纳),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