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宣武路79#-7#。
法定代表人:丁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