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242号原告:王旭华,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任丘市瑞华星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五金机电水暖灯具批发市场**排*****号。
经营者:洪本福。
被告: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各庄村。
经营者:崔旭东,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兰档,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旭华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旭华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旭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