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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华与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242号
案件名称王旭华与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旭华,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242号原告:王旭华,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任丘市瑞华星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五金机电水暖灯具批发市场**排*****号。

经营者:洪本福。

被告: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各庄村。

经营者:崔旭东,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兰档,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旭华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新阀门供应处、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旭华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旭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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