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57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真路电器商行,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号西北小商品交易中心*楼****号。
经营者:孙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真路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