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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739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北剧村。

法定代表人:陈老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马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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