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3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北剧村。
法定代表人:陈老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马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城县瑞浩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