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初276号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徐小伟。

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王酿酒公司)诉被告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文王酿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被告好又多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王酿酒公司诉请判令好又多购物广场:一、立即停止侵犯文王酿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赔偿文王酿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55000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事实与理由:文王酿酒公司拥有的“文王”及“文王贡”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品牌价值。

2016年11月,执法部门查获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文王国窖”白酒80瓶,经鉴定为侵犯文王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好又多购物广场的行为给文王酿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为维护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好又多购物广场答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好又多购物广场存在侵权行为,认定假冒系文王酿酒公司单方鉴定,不具有法定鉴定效力。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故该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涉案商品系好又多购物广场通过合法途径从临泉县华蕴商贸公司购进,有进货单为证,依照商标法合法来源的规定,好又多购物广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文王酿酒公司未举证其侵权损失,好又多购物广场的销售利润仅120元,且文王酿酒公司未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代理费用,故本案交费发票为其他案件代理费用,文王酿酒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依据。

文王酿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和转让证明,以证明文王酿酒公司拥有被侵权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卷宗材料,以证明本案侵权事实。

证据三、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以证明文王酿酒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好又多购物广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文王酿酒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被告好又多购物广场举证其营业执照及手书清单一份,以证明其所售白酒来源于临泉县华蕴商贸公司。

文王酿酒公司对清单异议认为,该证据无任何签字盖章,不能证明其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认为文王酿酒公司异议有理,对好又多购物刚才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文王酿酒公司是第663006号文王图形、第1723115号文王贡、第10317344号文王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2年、2013年至2022年、2023年,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016年11月23日,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徐小伟经营的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文王国窖白酒,经文王酿酒公司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询问,徐小伟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未在在法定时间内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徐小伟对其无进货发票,以每箱200元的价格购进文王国窖白酒20箱,以每箱215元的价格销售8箱的事实供认不讳。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徐小伟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文王酿酒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委托陈立霞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一二审至案件终结的代理费为5000元,文王酿酒公司已经实际支付。

文王酿酒公司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请求本院依法酌定侵权赔偿数额。

好又多购物广场由徐小伟个体经营,于2015年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地址在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人民东路。

本院认为,文王酿酒公司是第663006号文王图形、第1723115号文王贡、第10317344号文王注册商标的注册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者徐小伟在行政机关处理期间,经询问告知对鉴定结果并无异议,其在本案中再次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对其异议主张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好又多购物广场无合法来源销售侵犯文王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文王酿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好又多购物广场未提供其营销台账,其全部侵权数额及经营获益无法查实,故文王酿酒公司请求依法酌定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好又多购物广场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结合文王酿酒公司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其侵权赔偿数额为2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界首市砖集镇好又多购物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思慧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