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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南安宜姿卫浴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强旭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263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南安宜姿卫浴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强旭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宜姿卫浴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强旭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63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宜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溪洲村溪洲17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华,经理。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强旭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材市场南区8栋1-2号。

经营者黄祖绍。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南安宜姿卫浴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强旭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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