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46号原告: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明,四川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线二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冯有贵。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博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伟与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博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伟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博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博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撤回对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博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