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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尚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59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授权代表: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uaer),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民,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凤,男。

被告:上海尚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霞。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尚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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