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宏宇,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杰因与被上诉人徐宏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杰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经营地均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部分证据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徐宏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微信向上诉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约定在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XXX楼收取被控侵权产品,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赵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孔立明审判员 徐卓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