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665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鸿运笔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802600069197。
经营者:徐进彪,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鸿运笔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