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8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招商城**********#。
经营者方三仙,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格坑村上格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花港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路北侧。
经营者吴巧萍,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嘉绿名苑**幢****室。
上诉人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花港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