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1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姚拓箱包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富民路西侧箱包大厅东侧银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忠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姚拓箱包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