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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盛家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666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盛家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盛家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6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盛家玉,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家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以其与盛家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盛家玉的起诉。

盛家玉亦同意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盛家玉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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