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纬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正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