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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张广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924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张广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张广来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初92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张广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李晓丹、被告张广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

2、判令被告就2017年6月1日之前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10800元,合计60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220231053.0。

被告销售的恒温阀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原告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广来辩称,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侵权,其销售的产品都是厂家注册过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5月13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

2013年3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专利权人为:崔荀。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水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016年5月13日,“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宝蔻公司。

2017年3月23日,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人员、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太阳能锅炉区2排22号店铺(门头显示“西安西子太阳能配件”字样),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浴尔源智能恒温阀一个,并从该处取得销货清单一张、产品使用说明书一本。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贴封。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7)西证民字第4610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宝蔻公司明确其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权利要求1,被告张广来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致。

案件审理中,张广来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公司)销售给其,汇恒公司亦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给被告张广来。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张广来销售的浴尔源智能恒温阀是否落入原告宝蔻公司第ZL20122023××××.0号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如果侵权,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作为第ZL2012202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被告张广来未经宝蔻公司许可,销售与ZL20122023××××.0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构成对宝蔻公司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原告宝蔻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张广来制造,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照上述规定,对宝蔻公司请求判令张广来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广来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汇恒公司,汇恒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由于宝蔻公司并未提交证明张广来明知商品侵权而故意销售的证据,依照上述规定张广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对宝蔻公司起诉要求张广来赔偿损失5万元、支付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费用1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广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宝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宝蔻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张广来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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