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64号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G。
法定代表人:黄卫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栋**层A-D轴与4-7轴C0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C。
法定代表人:彭亚妮。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鑫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鑫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撤回对深圳市鑫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鑫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