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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庆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5号原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亚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张庆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庆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青岛海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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