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79号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临江大道化工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人和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四台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人和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人和涂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其后,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