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689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吴宁朝天门火锅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通江路209号。
经营者:陆华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吴宁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