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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郑俊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90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郑俊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郑俊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90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平河),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6号(平河装饰城PVC8号)。

经营者:赵芝敏。

被告:郑俊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平河)、郑俊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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