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90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平河),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6号(平河装饰城PVC8号)。
经营者:赵芝敏。
被告:郑俊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照PVC经营部(平河)、郑俊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