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45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钟耀德,男,白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钟耀德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11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