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老吴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江北路伟业家私城*号店面,注册号360827600008368。
经营者:吴金忠。
被告:夏翠,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老吴眼镜二店经营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遂川县老吴眼镜店、夏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老吴眼镜店、夏翠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