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32号原告: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磊,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胜,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