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586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外文名称: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galB.V.)。
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企业注册号(RSIN):001620526。
法定代表人:AdriaanJacobusdeVries、PetrusJohannesAlferink,均为该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鑫程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厚沙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4。
经营者:熊小青。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鑫程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