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32号之一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袍江越东南路23号第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锐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想,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尊客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333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和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尊客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尊客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绍兴钢都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