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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162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冯建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62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龙,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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