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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15号
案件名称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栋南段*层****层***栋北段***层。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堤街**号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孙绣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普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智科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22××××.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智科光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普联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普联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普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普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东辖区内的专利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智科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普联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普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普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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