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998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黄某。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仓买店、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签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