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响水镇任枝盛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响水县城润生广场4F第449、450、451号。
经营者:任枝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响水县响水镇任枝盛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