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96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今生缘喜糖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41-43号。
经营者:马琦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诉被告慈溪市白沙路今生缘喜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