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32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之发,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2XXX3132。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吴之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之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吴之发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兴兰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25元,退回王兴兰525元。
审 判 长 钟 情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32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之发,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2XXX3132。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吴之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之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兰撤回对吴之发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兴兰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525元,退回王兴兰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