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围里路*号盛业楼208之五。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乌德勒支。
法定代表人:HansJorgHeckmann,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谱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世达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