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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051号
案件名称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围里路*号盛业楼208之五。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乌德勒支。

法定代表人:HansJorgHeckmann,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谱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世达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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