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6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县鲁梅麻将机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294号,实际经营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南大街478号。
经营者:鲁梅,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县鲁梅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