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初8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水区团结西路暴龙眼镜店。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团结西路比一比超市旁。
经营者:吴刚。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渝水区团结西路暴龙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