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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462号
案件名称李卫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卫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4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卫平,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新邵县。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7年4月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平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始,被告人李卫平以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村联兴二路10号出租屋首层为工场、仓库,加工假冒“KERASTASE”、“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

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李卫平抓获,并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KERASTASE”、“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988瓶及标贴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共价值人民币(下同)154584元。

2016年1月始,被告人李卫平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为工场、仓库,加工假冒“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洗发水、洗发精华、护养调理霜。

2017年2月2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洗发水、洗发精华、护养调理霜4981支及空瓶、纸盒、标贴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4870支共价值1461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卫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卫平对起诉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实施第二宗犯罪事实,即其没有实施2016年1月开始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法庭对其作实事求是的处理。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部分事实,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具体为:1.被告人李卫平不是在现场被抓获的。

2.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是李某3的场地,而证人李某1证明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是为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工厂存放原料及包装材料的,李某3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其在做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有存放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地方,因此不排除涉案场地一楼存放的原料及包装材料是李某3的,被告人李卫平虽有去过,但其说是帮李某3拿原材料和包装材料,这对证人李某1的证言中说被告人李卫平有去过一楼拿过原料及包装材料能够进行合理的解释,现李某3案按不起诉处理。

3.对于打假公司人员的证言,并没有照片录像等加以佐证;

对于房东的证言,其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及交租金的凭证加以佐证。

(二)被告人李卫平对于其确有犯罪行为的部分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快速审理规定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三)本案犯罪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不严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卫平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始,被告人李卫平以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村联兴二路10号出租屋首层为工场、仓库,加工假冒“KERASTASE”、“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

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李卫平抓获,并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KERASTASE”、“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988瓶及标贴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共价值15458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卫平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无授权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报案报告书、零售价证明等注册商标证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李某2、李某3、钟某1、王某、卢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李卫平的供述。

(二)2016年1月始,被告人李卫平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为工场、仓库,加工假冒“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洗发水、洗发精华、护养调理霜。

2017年2月2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洗发水、洗发精华、护养调理霜4981支及空瓶、纸盒、标贴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4870支共价值146100元。

2017年8月3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卫平。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人廖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称,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出租屋内有人生产制造欧某、施华蔻品牌的洗发水、护发膏及精华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8日决定对本案(“2.28”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⒉被告人李卫平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7年8月31日抓获被告人李卫平。

⒊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对涉案本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及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进行搜查,搜出假冒SCHWARZKOPF、LOREAL成某及包材一批,均被扣押。

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1)公安人员在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扣押:LOREAL标识60800个;

LOREAL纸盒1360个;

SCHWARZKOPF商标(1000个/卷)4卷;

SCHWARZKOPF空瓶100个;

SCHWARZKOPF洗发精华(1L/支)9支;

SCHWARZKOPF洗发水(1250ml/支)12支;

SCHWARZKOPF洗发水(1L/支)l8支。

(2)公安人员在禄清大街十巷5号1楼扣押:LOREAL纸盒230个;

LOREAL空瓶1280个;

LOREAL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成某4870瓶;

SCHWARZKOPFBC标贴60000张;

SCHWARZKOPF保丽染保护色洗发露标贴2000张;

SCHWARZKOPFBC护养调理霜成某(750ML/支)72支。

⒌现场照片及查获的赃物照片,证实现场及赃物的情况。

被告人李卫平认签内容为“该地点我没有去过,照片上的地点没有去过”。

同案人李某3认签为“照片就是我租赁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的厂房以及该厂房内被查扣的物品情况。

”证人李某1认签为“照片就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的窝点以及窝点里的施华蔻洗发液包材、原料”“图片就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的仓库以及窝点里的成某施华蔻洗发液和欧某精华液包材、原料”。

⒍生产机器照片,证实同案人李某3认签空压机及贴标机是其的。

⒎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介绍信、代理委托书、报案人廖某身份证复印件、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等报案材料,证实莱雅公司在3类商品上使用的L`OREAL商标已在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续展至2021年7月29日,欧某(中国)有限公司是莱雅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维权事宜,廖某是万慧达公司的员工,是具体的联系人。

⒏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实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和白云区禄清大街十巷5号三楼查扣的产品为未授权生产的产品,均为假冒“LOREAL”欧某注册商标的产品。

⒐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无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委托书、胡婷身份证复印件,证实Schwarzkopf(施华蔻,注册号:147629号)的商标权人是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IIENKELAG&CO.KGAA),该商标已在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续展至2021年6月29日,商标权人授权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处理侵犯商标权事宜,胡婷是探索者公司的员工,负责联系事宜。

无授权证明、鉴定证明证实: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从未授权在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和白云区禄清大街十巷5号三楼生产或加工其公司产品,在上述二址查扣的物品不是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产品,均是侵犯施华蔻注册商标的产品。

⒑杜某1提交的《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1月10日,杜某1与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石玉香(系李卫平、李某3的母亲)向杜某1承租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三巷7号(询问过程中对错误地址予以了更正,正确地址是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

⒒钟某3提供的广州思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QAMISH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实广州思耀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3,QAMISHA商标已由广州思耀商贸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

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取的“艾某”商标档案四份,证实商标注册人无李某3。

⒔穗价认定[2017]5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在涉案仓库查获被侵权产品“LOREAL”(欧某)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4870支的市场价格为每支30元,共价值146100元。

⒕被告人李卫平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卫平于1975年4月2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⒖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其陈述:我从一个星期前偶然去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帮一下我堂哥李卫平、李某3做一点搬运货物的工作,因为我现在住在我堂哥李卫平家里,所以有时间就帮李某3和李卫平做点事。

我大概去了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有五、六次。

今天公安在上述地址查获一些黑人头(施华蔻)的洗发水,一些黑人头(施华蔻)的瓶子标贴,还有一些欧某(LOREAL)的标贴,这些东西我猜应该是3号三楼生产出来的,但我没有亲眼看过是谁生产出来的。

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小仓库搜查到一些欧某和施华蔻的洗发水以及一些标贴,我不清楚是什么地方生产出来的。

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和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是一起的,一个是大仓库一个小仓库。

大仓库里面有生产机器,小仓库里面没有看到。

上述两个仓库是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的,具体他们两个谁是老板我也不是很清楚,反正他们两个都有叫我去帮忙搬运。

两个仓库平时是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在使用的,我不清楚具体是何人租下的。

每次都是叫我搬运一些灌装好的洗发水瓶子,但是瓶子是白身的,没商标的。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看到有很多施华蔻和欧某的商标,也看到有贴好标签的洗发水,我觉得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应该是在生产假冒施华蔻和欧某的洗发用品,但是有时候我又觉得说不定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是有正规品牌授权去生产施华蔻和欧某产品的。

他们两个是我堂哥,我又住在李卫平家里,想着不过是去帮帮忙应该没多大的事。

我帮忙没有拿报酬。

我不清楚平时都有什么人在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生产假冒美发产品,因为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每次叫我去搬东西的时候,都是没人在里面生产的,所以具体里面怎么生产的我也说不清。

我去过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小仓库两次,都是李卫平带我去的。

有一次是我和李卫平在小仓库搬了一件白身洗发水去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有一次我陪着李卫平上去小仓库里面清点库存。

小仓库里的施华蔻和欧菜雅洗发用品可能是大仓库里生产的,因为大仓库3楼才有生产机器,两个地方都是李卫平和李某3两兄弟的,不过我没有去过大仓库搬过贴好标签的洗发用品到小仓库,所以我不确定。

这些洗发用品销售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李卫平的手机号码是158××××8489。

经辨认照片,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卫平就是窝点主要人员李卫平。

辨认出李某3就是窝点主要人员李某3。

⒗证人廖某的证言,其陈述:我是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前来公安机关举报一个大量生产假冒“欧某LOREAL”、“施华蔻SCHWARZKOPF”等品牌洗发、美发的窝点。

“欧某LOREAL”、“施华蔻SCHWARZKOPF”商标均已在我国商标局登记注册,上述两个品牌均有洗发、美发产品。

我公司已取得“欧某LOREAL”等品牌公司授权在我国地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

该窝点具体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另外该制假团伙还有一个仓库在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处,是用于存放假冒产品或包材。

该窝点是一伙以湖南籍为首的制假团伙,老板姓李。

该制假窝点生产假冒“欧某LOREAL”、“施华蔻SCHWARZKOPF”等品牌洗发水、护发膏、精华素这类产品,基本每天生产20多箱,生产量比较大。

⒘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其陈述:我之前在兴发广场工作时,得知一名叫李某4的人是做假冒欧某等品牌洗发用品的。

大概在2016年年底,我通过跟踪李某4的粤S×××××东风牌轿车,发现他有一处生产工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李某4就是该制假窝点的老板。

我通过跟踪发现,李某4还有一个放置假冒货品成某及包材的仓库,该仓库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

制假窝点的生产时间是每天上午9时到下午5、6时,每天出货时间是下午18时结束生产后,一般他们出货都会直接运往物流场或运往涉案仓库存放,而这些货正是一些假冒欧某、施华蔻等品牌洗发、护发用品。

该制假窝点最多时有6名工人,最近好像就只有2、3人,其中包括李某4的弟弟李某3,另外的生产工人我不知道他们的姓名,但听说都是李某4的兄弟或老乡。

后来,我自己摸清楚该制假犯罪线索后,就报给了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让他们找有关部门查处。

李某4与李某3以及其他生产工人应该都有参与生产假冒欧某、施华蔻等品牌洗发、护发用品,他们每天都会在制假窝点待很长时间,以及经常会到涉案仓库放置假冒产品成某以及拿包材。

我最近见过李某4一个人去涉案仓库拿包材,也见过李某3与另外一名工人去涉案仓库拿包材,但最近没有见过他们去该涉案仓库放置假冒成某产品。

他们一般都是中午去拿包材,隔三至五天会去拿一次,拿到位于前述说到的制假窝点。

李某4是他在兴发广场档口做生意印制卡片上的名字,而且兴发广场的人都是这样叫他的,我不清楚李某4是否是真实姓名,这人约40多岁,湖南人,不知道他的联系电话。

李某3的名字是我打听李某4时,知道他与李某4曾被番禺公安部门查处过的消息中得知的,知道他是李某4的弟弟。

李某3约40岁左右,湖南人,我不知道他的联系电话。

李某4和李某3曾于2015年年底因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一制假工厂生产假冒欧某、施华蔻品牌洗发、护发用品被番禺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好像是取保释放出来后,又继续向兴发广场的档口推销假货。

我后来才发现这个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的制假工厂及仓库,他们进去后都是关着门的,我没有具体看到他们在工厂、仓库内的动态。

生产好的假货会由李某4或李某3驾驶粤S×××××东风小面包车直接拉到兴发广场一带的物流场发货,偶尔也会把假货拉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存放。

李达和李某3都有拉过假货到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存放。

经辨认照片,卢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卫平叫李某4,他是广州市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制假窝点及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的老板。

辨认出李某3经常出入广州市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制假窝点、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是该制假窝点的老板。

辨认出李某1经常出入广州市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制假窝点及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的该制假窝点的工人。

⒙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其陈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的出租屋有十几平方米,屋主是我。

2016年6月,我租给了一名年龄约40岁的男子作仓库用,该男子没有说存放什么东西。

该男子身高约1.65米,体型偏胖,样貌我可以认出,但不知道他的姓名。

当时我没有和他签租赁合同,也没有复印他的身份证,只是记下了他的手机号码(158××××8489)。

租金是每月700元,平时都是那名租房的男子定时拿现金给我支付租金的。

那名男子租了房后就自己上了锁,我也进不去,不知道出租屋内存放什么物品。

我住在六楼,平时很少下去一楼,没有留意有什么人出入该出租屋,也没有留意有什么车辆停在该出租屋处。

我的出租屋没有安装监控设备。

我是直到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里面搜查发现假冒产品后叫我去看才知道有假冒产品,我不知道那些是什么假冒产品。

经辨认照片,黎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卫平就是租用其一楼小仓库的人。

⒚证人杜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其陈述: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是我的物业,那整一栋楼都是我的。

三楼是我用来出租的,作厂房仓库之类用。

2016年1月10日,一个叫石某的40多岁女人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过来看仓库,说要租三楼,一个月租金2300元,具体租多长时间没定。

合同是跟那个叫石某的女人签的,不知道那个30多岁的男人叫什么名字。

租金是那个石某的人过来交的现金。

我不知道他们租仓库用来干什么,没去看,只是有时候经过看到他们在搬一箱箱的货物上车,不知道里面是什么。

合同上的地址写错了,租给他们的是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而不是三巷7号,我忘了改过来。

我认得一起过来租房的男子,平时除了他还有一个30多岁的女人和一个40多岁的男人经常出入这个仓库,我能认出他们。

经辨认照片,杜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卫平是偶尔来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的人;

李某3是2016年1月租赁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的人,他经常来该处工作。

⒛证人钟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其陈述:2015年李某3来到广州市做美发产品的外贸生意,他自己于2015年7月13日成立广州思耀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批发业和美发产品销售,他在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有一个档口,主要销售自有品牌“QAMISHA”(艾某)美发系列产品,他在罗岗村附近有一间仓库(具体的地址我不太清楚)专门存放这个品牌的产品,但我没有去过。

他一直经营自有品牌“QAMISHA”(艾某)美发系列产品,不知道他这次因何被公安机关查获到他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他只做自有品牌“QAMISHA”(艾某)美发系列产品。

李某3没有做过假冒注册商标“施华蔻SCHWARZKOPF”、“欧某LOREAL”品牌的产品。

我今天来向你们提供广州思耀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还有“QAMISHA”(艾某)商标注册证的复印证。

21.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我于2015年10月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番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25天后被取保候审,去年届满解除取保。

大哥李某2现在家乡养鸡,二哥李卫平,外号阿达,现在广州,不清楚他的住处及工作情况。

我2014年来广州兴发广场开档口销售美发产品,2015年还以个人名义注册了“艾某”商标,该商标的产品也是美发产品,这个月开始就把档口转给别人了,现无业。

我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2017年2月28日17时许,我从外面拉了一些空瓶去到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楼下时,有公安过来将我带到该处3楼我租赁的厂房处,公安人员在厂房内发现了一些涉嫌假冒的施华蔻品牌的洗发产品和带有欧某标识的纸盒、标贴。

就把我和堂弟李某1一起带回来。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的厂房是我租赁的,当时签租约的时候我刚好不在广州,于是就叫我妈石某代我去签了租约,但每个月的租金都是我付的。

厂房是我从2016年1月开始租的,每月租金2300元。

出租人是一名年约50多岁的妇女,广州本地人,我不知道她姓名,她一般都住那附近,每月10号左右我见到她就当场现金支付她下月的租金。

我当时租赁该厂房就是想用来当仓库用,平时那里存放我自有品牌的美发产品。

公安人员在该厂房内查扣到了涉嫌假冒的Schwarzkopf牌洗发水及洗发精华共39瓶、空瓶100个、商标4卷和L`OREAL牌纸盒1360个、标识60800个。

我不知道Schwarzkopf和L`0REAL是什么品牌的商标,我不认识那些商标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那些是不是别人的商际,我不知道那些牌子有什么产品。

我没有生产、销售假冒的Schwarzkopf和L`OREAL品牌的产品。

上述在厂房查扣到的Schwarzkopf和L`OREAL品牌的产品成某、包材都是别人暂存在我的仓库内的,不是我的。

其中Schwarzkopf牌的产品和包材是一个叫“业总”的男子存放在我那里的,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他是一名年约30多岁的男子,哪里人我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是139××××2838,他自称是在佛山南海开理发店,但我没有去过。

我是之前在兴发广场开档口的时候认识他的,我不清楚他现在的去向。

那些Schwarzkopf牌产品和包材是2017年1月的时候他放在那里的,当时他曾经在那里手工贴带有Schwarzkopf的标贴在灌有洗发水产品的空瓶上,贴好之后他就把贴有Schwarzkopf标贴的产品拿走,查扣到的贴有Schwarzkopf标贴的产品是他贴好还没拿走的,空瓶和标贴也是他拿过去没有用完的。

他用于做Schwarzkopf牌产品的灌装有洗发水的瓶子是我提供给他的,瓶子内灌装的洗发水是我平时用于生产我自有品牌(艾某)的洗发水,是我在外面请别人灌装好后运走,准备贴自己品牌的标贴,他以每瓶18元的价格向我购买后就自己在我租赁的厂房内贴带Schwarzkopf标识的标贴在瓶子上,贴好之后他就现场支付给我现金后把成某运走,我也不知道他运去哪里。

他只是2017年1月份的时候来过一次,他一个人贴了几十瓶,带了十几瓶成某走,也只给了我那十几瓶的钱,当时我没有和他一起贴那些标识,也不知道他做的带Schwarzkopf标识的产品是不是假冒别人品牌的东西。

那些L`OREAL品牌的包材是一个叫“小卢”的朋友几个月前寄存在我那里的(姓名我不清楚,男,30来岁,江西人,我现在没有他的电话,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因为是朋友关系,我就给他暂时放一下,没有收费,之前我也没有留意那些是什么东西。

我之前从来没有去过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不清楚该仓库是谁租赁的,仓库内放有什么物品,是谁放的。

我堂弟李某1之前在肇庆帮人家开车的,今年元宵后过来广州准备自己做生意,他来广州后就和我一起住,这几天是和我一起过去厂房那里玩,他没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的Schwarzkopf和L`OREAL牌的产品,他之前也没有去过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

公安人员去我厂房时他正好在那里,于是就和我一起被带回来。

我不知道我二哥李卫平有无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美发产品,我平时很少见到他,也不知道他在做什么。

经辨认照片,李某3未辨认出被告人李卫平。

辨认出李某1是其堂弟李某1。

22.被告人李卫平的供述、辩解及辨认材料:李某3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的某工厂楼三楼的工厂(即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我不知道是谁租的,我去过二、三次,都是过去玩的。

李某3在上述工厂生产的都是正规牌子,我听他说是帮别人加工洗发、护发产品的。

我不清楚李某3是否有帮别人加工假冒品牌洗发、护发产品。

我只知道他这个三楼的工厂。

我没有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租过仓库。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的某工厂楼三楼的工厂(即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看到我弟弟李某3在加工他自己的美发产品,产品叫艾某,就李某3一个人在干,我没有留意李某3的加工点有没有其他美发产品,该加工店内有美发产品的成某、空瓶、标签、纸箱,没有留意有没有机器。

我看到的标签是艾某美发产品的标签。

我不清楚李某3还有没有其他的加工点或仓库。

我没有去过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仓库,也不知道是何人所租。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卫平辨认出李某3是其弟李某3。

关于被告人李卫平提出的其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第二部份犯罪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李卫平实施第二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二巷3号三楼(以下简称“3号三楼”)及禄清大街十巷5号一楼(以下简称“5号一楼”)依法查处并扣押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成某、原料及包材一批;

证人黎某系5号一楼的房东,其明确指认被告人李卫平系承租其房屋用作仓库的男子;

证人杜某1证实李某3系租其房屋的男子,且指认被告人李卫平偶尔来3号三楼;

证人李某1也证实3号三楼及5号一楼是李卫平、李某3两兄弟在使用,两兄弟在生产施华蔻和欧某品牌的洗发用品,但不清楚两人是否有正规授权生产施华蔻和欧某品牌的洗发用品;

证人廖某证实、卢某也证实本案3号三楼是制假窝点,5号一楼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存放处;

证人卢某明确指认被告人李卫平及同案人李某3是3号三楼及5号一楼制假窝点的老板。

上述证据与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卫平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反观被告人李卫平的辩解,其辩称涉案房屋均不是其租赁,对涉案场地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照片辩称不知情,可见被告人李卫平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不合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卫平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卫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综合考虑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李卫平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经折抵2015年10月10日至11月16日先行羁押的38日后,执行至2020年11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KERASTASE”、“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发膜、染后强化护理液、护养调理霜988瓶及标贴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假冒“LOREAL”、“Schwarzkopf”注册商标的染后护色强化护理露、洗发水、洗发精华、护养调理霜4981支及空瓶、纸盒、标贴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翰建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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