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39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邵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72号。
负责人沈维成,该超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第三人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52元,依法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