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34号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团结路南段。
经营者:赵瑞。
被告: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水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轩。
原告董小军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董小军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