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1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