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9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佳威,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佳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佳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季佳威通过网络采购明知是假冒施某世奇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系列饰品及相关配件,进行组装后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nblgjijiawei”、“jaywayers”内予以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87000余元。
2016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季佳威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协兴村杨家溇42号的家中当场查获施某世奇系列饰品200余件。
经施某世奇股份公司辨认,上述被查获的饰品均非施某世奇股份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
案发后,被告人季佳威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季佳威向本院退缴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佳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商标注册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刷单记录列表、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林某、杨某2、郦玉婷、蒋展、何某、苏某、田某、王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支付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佳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季佳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涉案赃物及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季佳威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佳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季佳威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三、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猫链坠二个、蝴蝶链坠三个、新天鹅链坠一个、心形项链二条、天鹅耳钉一百一十一个、爱心项链四条、天鹅手镯七个、钥匙项链二十条、耳机项链六条、单钻项链八条、红心项链一条、金单钻项链十条、天鹅项链十九条、心心相印项链九条、单钻项链十三条、1802295天鹅项链十条、心心相印手链二条、大钥匙项链六条、天鹅手链二条、司心圆项链五条、网球手链七条、天鹅耳钉六盒、5007735天鹅项链四盒、风铃二盒、圣诞球二盒、天鹅手镯四盒、新天鹅项链四盒、网球手链一盒、同心圆项链三盒、财豆耳环一盒、1802295天鹅项链一盒、金钥匙项链一盒及假冒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的包装盒三百二十七盒、包装袋八十五只、绒袋九十四只、未折叠外壳二百零四只、清洁布十九块、标签、说明书三箱、印章一枚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四、禁止被告人季佳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饰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