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287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授权代表:李伟柱,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峰,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郑县汉山街道办百年周六福珠宝店,经营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汉山街道办西大街,经营者张文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汉山街道办百年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