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85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46号楼三层。
负责人:祝志华。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50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祝志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江阳分公司、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