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666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联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华庭纽约阁住宅楼21B室。
法定代表人:韩金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悦联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