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初73号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昔阳县新建路(松溪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郑福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昔阳县大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昔阳县大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昔阳县三瑞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