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熊帮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