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9836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林江,男,汉族。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